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17浏览次数:1011

校办发〔201413

关于印发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于20145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522

 

 

 

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被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内录取的学生,或自愿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

(一)凡计划内录取到黄冈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其管理办法参照《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由学校正式上报教育部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取消入学资格,且予以公示。

(四)进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习的新生,除按学校规定注册外并由国际教育学院于开学报到注册后30天内为其办理国外注册手续,取得国外学籍,同时登陆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系统进行合作办学学籍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非新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凭证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注册期内或暂缓注册期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内部转专业

(一)国际教育学院计划内录取新生入校后,若本人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可申请转入国际教育学院院内同批次的其他专业。

(二)新生入校两周内提出转专业者,需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籍异动表》,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交学校招办和教务处复核确认。

(三)学费标准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校内学生转入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可接纳校内其他专业学生进入国际教育学院同批次进行学习。转专业手续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校转入国际教育学院  

学生从其他高校转入黄冈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的电子注册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督促转出学校办理,否则,毕业时将无法进行学历电子注册。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当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是否可以记为选修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对所有转入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应按照当年国际教育学院的学费缴纳标准足额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所有已进入和拟进入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发生一次因转专业、转读和转学引起的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由中外合作项目计划内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入学校其他相关专业或其他高校。

第四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一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含休学)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申请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者,应在黄冈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习期满2年并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凡进入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根据黄冈师范学院最长修业年限保留其国内学籍。学生在国外期间,按规定学制内国内学费标准的四分之一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拟延长修业年限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应当在毕业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学校领导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办理休学与复学手续参照《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执行。  

第六章  颁发文凭、学历、学位和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准予毕业,发给黄冈师范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符合《黄冈师范学院学土学位授予办法》规定条件者,可申请授予黄冈师范学院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个人没有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处分期未满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并在黄冈师范学院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外方所要求的学分,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协议,实行学分互认,颁发取得黄冈师范学院学籍相应的文凭。

第二十三条  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国际教育学院本科生,在黄冈师范学院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获得外方文凭的,由黄冈师范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国际教育学院专科生,在国外四年内未获得外方文凭的,由黄冈师范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若学生在国内外获得的学分总数达到我校该专科专业学分总数要求的,由黄冈师范学院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在黄冈师范学院最长修业年限内拟申请返回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编入相应班级学习。其国外已经获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可转回国内使用,在黄冈师范学院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余下学分,可按照《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颁发取得黄冈师范学院学籍相应的文凭。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条款,以《黄冈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