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教育学、工学和艺术学等八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名。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5-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条 凡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补考门数≤3门;
4.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且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2;
5.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体育类和艺术类参加湖北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专业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合格或排名在本届毕业生的前95%;
6.参加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
7.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师范类专业二级乙等、非师范类专业三级甲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不改的;触犯国家法律,并受到法律惩处;
2.毕业时仍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3.学术上弄虚作假;
4.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5.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第五条第2款中的情况,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毕业时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或获省级以上表彰,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未达到第四条第3、4、5、6、7款中的要求之一的,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被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或经过政府人事部门招考并录用的;
2.在课外科技活动和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3.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近的学术论文,时间截止毕业当年六月底(缓授的为十二月底);
4.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省级优秀论文;
5.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15%以内。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本科应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先由学生个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各教学学院。各教学学院应组织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查其在校期间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和奖惩情况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由教学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查。
2.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中的“是否授予学位”一栏中要填写明确意见,在“不授予学位原因”栏中对不授予学位的原因要填写准确详细,属受处分未解除的要填清处分类别及处分期。
3.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单位将初审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提交各教学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由学士学位分委员会通过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经分委员会主任在《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和《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予以公示,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统一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正常授予:每年六月份,按学位授予细则审核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确定能授予学位学生名单。
缓授:每年十二月份,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授予学位,学位证书中的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除此之外,毕业当年没有授予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5.缓授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应首先个人提交书面申请,交所在教学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由各教学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报告形式上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最后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初审呈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批,审议通过者将授予学位。
第三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我校攻读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双学士学位:
1.主修专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2.取得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且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1.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辅修专业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比例不能超过普通学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0﹪。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修读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双学士学位申请,由主办辅修专业学院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同办理。
2.先由学生个人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表》交主办辅修专业学院。
3.主办辅修专业学院应组织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查辅修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汇总表》、《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由辅修专业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查。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者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双学士学位一律不予补授。
第四章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为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各类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十五条 我校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l、2款条件,同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考试舞弊;
4.毕业论文不合格;
5.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能获得毕业证书;
6.课程学习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
7.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接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2.推荐。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推荐申请者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初审。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单报省学位办。
4.审核。省学位办对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学位授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对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办法与此办法不同的,以此办法为准。
1.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略)
2.黄冈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汇总表(略)
3.黄冈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略)
4.黄冈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略)
5.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申请表(略)
6.黄冈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双学士学位汇总表(略)
7.黄冈师范学院双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略)